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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纠纷管辖权相关法律规定
(一)级别管辖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的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简称“一般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第一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本通知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据此,继承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且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的继承纠纷,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且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继承纠纷,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基于最高院通知中的一般性规定,法院对于级别管辖有较大的裁量权。
(二)专属管辖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为民事诉讼的一般性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此为民事诉讼的专属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此为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时的处理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据此,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那么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继承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不同的继承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则将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着挑选法院的现实情况。但是,对于死亡时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时,是否参考一般性地域管辖的规定,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以及如何评估遗产价值并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法律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也给了法院较大的裁量权。
摘录自《股权继承诉讼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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