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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之后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之后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挂靠(借用资质)情形下,发包人请求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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