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经营状态不影响公司僵局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被解散

2023-09-08 15:06:44

1043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案情事实

    一、2010年,智众公司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李吉登、党林中,两人持股分别为52%和48%,由党林中负责经营公司,但随后双方爆发冲突。


    二、2016年,党林中以智众公司名义起诉李吉登,请求返还智众公司财产40万元及利息一案,截至本案诉讼判决时,该案仍在审理。


    三、同年,李吉登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智众公司,以和另一股东党林中存在严重分歧,长期未召开股东会议为由,请求解散智众公司。


    四、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吉登提交的智众公司的《2015公司员工业绩核算表》显示,2011年至2015年度,智众公司仍在从事经营活动。且,2015年智众公司曾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故不足以证明智众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驳回原告诉请。


    五、李吉登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二审认为,自2015年最后一次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后,公司两年未召开股东会,也不回复股东李吉登的律师函,且两股东间仍有两起民事诉讼正在进行,足以认定智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撤销原判,改判解散智众公司。


    裁判要点


    自2015年4月17日以来,无证据显示智众公司连续两年内召开过股东会。2017年2月28日,李吉登向智众公司邮寄律师函,就公司经营管理等存在的问题提出律师建议,智众公司收到该函后亦未回复或采取相应改进措施,足以认定智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智众公司及其股东尚有两起民事诉讼正在进行,公司已陷入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上诉人请求解散智众公司,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