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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事实
一、2010年,智众公司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李吉登、党林中,两人持股分别为52%和48%,由党林中负责经营公司,但随后双方爆发冲突。
二、2016年,党林中以智众公司名义起诉李吉登,请求返还智众公司财产40万元及利息一案,截至本案诉讼判决时,该案仍在审理。
三、同年,李吉登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智众公司,以和另一股东党林中存在严重分歧,长期未召开股东会议为由,请求解散智众公司。
四、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吉登提交的智众公司的《2015公司员工业绩核算表》显示,2011年至2015年度,智众公司仍在从事经营活动。且,2015年智众公司曾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故不足以证明智众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驳回原告诉请。
五、李吉登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二审认为,自2015年最后一次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后,公司两年未召开股东会,也不回复股东李吉登的律师函,且两股东间仍有两起民事诉讼正在进行,足以认定智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撤销原判,改判解散智众公司。
裁判要点
自2015年4月17日以来,无证据显示智众公司连续两年内召开过股东会。2017年2月28日,李吉登向智众公司邮寄律师函,就公司经营管理等存在的问题提出律师建议,智众公司收到该函后亦未回复或采取相应改进措施,足以认定智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智众公司及其股东尚有两起民事诉讼正在进行,公司已陷入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上诉人请求解散智众公司,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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