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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赔礼道歉制度的探讨过程中,赔礼道歉的执行问题就一直横亘在赔礼道歉制度的发展完善过程之中。
其实,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都不免存在为义务人所不愿接受的强制性。在金钱之债执行中,会对责任人的财产进行控制,限制其处分自由。强制扣划、拍卖财产,强制剥夺财产所有权清偿债务,实际上也就意味着限制了他的自由。正如萨维尼所言:债的本质在另一方面而言,便是对自由的限制,即依附于另一方的意志。只是赔礼道歉涉及言论自由、道德良心,学者对执行之困就更加关切。从实际情况来看,赔礼道歉是一个不易实现的目标。
一方面,赔礼道歉系针对侵权人的人身设定的责任,需由侵权人亲自履行,而针对人身的责任承担方式难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另一方面,强制执行需要考虑对侵权人人格权益的影响。在中国社会的观念中,赔礼道歉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情,很多侵权人宁愿罚款也不愿赔礼道歉。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庄羽诉郭敬明等著作权纠纷案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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