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026-06-01 11: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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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条款是单方提供,对方并没有就条款进行实际磋商的机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其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属于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应直接认定格式条款无效。本条第3项对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则没有“不合理”的限制,说明不存在“合理”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或者说对方的主要权利不容排除,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当然无效。何为“主要权利”,需要根据合同性质本身确定。合同千差万别,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权利”不可能完全一样。认定“主要权利”不能仅仅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而应就合同本身的性质来考察。如果依据合同的性质能够确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则应以此确定当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该规定也适用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即格式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整体无效,如果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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