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案件中,如何判断出卖人与次买受人是否“恶意串通”

2024-01-30 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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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二卖”行为中出卖人和次买受人是否为恶意串通,可从如下角度进行判断:

  1. 次买受人是否实际看过房。

  2. 出卖人与次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3. 是否有实际支付房款的凭证以及购买价是否在市价合理起伏范围内。

  4. 出卖人与次买受人对房屋买卖中的重要条款(如付款方式、产权过户办理、税费支付、房屋交付、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5. 如出卖人与次买受人之间的交易过程有不合常理之处,是否有合理解释。

  综上,纵观相关法律法规,“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对“恶意串通”的判断主要为要求法官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审查判断证据从而进行事实推定,即根据一个正常人的一系列行为,推定其知道某一情形或知道自己行为的必然后果,通过对其行为中不合常理情况的分析,可推定其在行为当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由此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过,该类案件的举证角度虽具有个案差异,但对“恶意”的认定规律不是无迹可寻,可通过类案检索的方式予以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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