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如何处罚?

2024-01-31 17: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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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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