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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稿)【第1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文义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四大方法),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三大参考)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解释方法】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义)例外情形】·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有效解释原则);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规则)。【解释原则】
条文亮点
·《民法典》142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客观主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主观主义】,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民法典142条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释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1、对意思表示的探究新增“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2、对文义解释的效力进行了修正,规定文义解释的例外排除情形——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的。
·3、在存在不同解释时,以鼓励交易为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在无偿的合同中,以公平交易为原则,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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