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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2018年《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只能查阅到会计账簿,没有涉及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就更加狭窄,只能查阅会计报告。而新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知情权范围扩大到“会计凭证”,且从定义上来说,“会计凭证”显然包括“原始凭证”。新公司法第110条第2款则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符合法定持股比例条件的,可以按照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结束了审判实践中长期对此问题的争议。
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扩大还体现在,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均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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