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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1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的规定。就公司的角度而言,股东的出资一旦完成,便成为公司法人的资产,它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同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更是为了切割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就股东的角度而言,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维持公司资本是维护股东有限责任的保障。就债权人角度而言,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维持公司资本也是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提供物质保证。股东在公司成立以后,若要收回其投资,只能依法依约进行,如可以采取股权转让或者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方式进行,但是不得随意抽逃出资。
2018年《公司法》有关抽逃出资的规定较为简单,仅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2023年《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在抽逃出资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首先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增加了有关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的规定,即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并未明确抽逃出资的具体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12条明确了抽逃出资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根据该条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的实质要件为损害公司权益。构成抽逃出资的形式要件包括:(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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