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上海富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增资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第11265号]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解除了有关增资的协议,但未予明确资本退出的具体方式,如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公司减资、公司解散等,也未经相应的法定程序,原告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出资。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缴纳第一期增资款之后,公司已经完成对相关股东资格的变更登记,即便后来解除了有关增资的协议,股东尚未履行的增资款缴纳义务可以终止履行,但增资协议解除之前已经缴纳的增资款已经转化为公司资产。2018年《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为了维持资本稳定,在公司未对股东除名以及实施减资程序之前,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否则构成抽逃出资。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