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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山东力策律师事务所杜慎谦律师代理的一起股东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雄安新区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委托人要求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律师费的核心诉讼请求。杜慎谦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成功维护了守约方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左某与被告张某均为雄安新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2025年12月5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分期支付。协议同时约定: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违约方还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期,剩余股权转让款逾期未付。原告遂委托杜慎谦律师提起诉讼。
代理亮点
本案中,被告辩称股权转让需经其他股东同意、自己未仔细审阅协议、曾单方面添加说明及作废声明等。杜慎谦律师当庭指出:
双方均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4条规定,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亦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行为负责,其单方添加的说明及声明未经原告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完全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尾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计算,分别自2025年12月24日及2026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支付原告律师费。
律师观点: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商榷
本案中,法院将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调整为LPR,未完全支持合同约定。对此,杜慎谦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所收录的典型案例,买卖合同(包括股权转让这类有偿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具体而言,应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为LPR)1.5倍为基础,再加算30%,即按LPR的1.95倍计算违约金。
律师结语
杜慎谦律师提醒:股权转让合同中,付款义务及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合理。一旦发生违约,守约方除了主张转让款本金,还可以积极主张律师费等实际损失。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并非只能被动接受LPR标准,当事人和代理人应结合最高院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释,提出更具竞争力的计算依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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