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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理由主要有:
首先,当事人设定动产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使质押财产脱离出质人而为质权人所掌控,使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保障。
其次,质权从其性质上看是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相比,其根本区别在于担保物的移转与否:设定抵押不移转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权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将属于出质人占有的质押财产转至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这是由于用于抵押的物大多是不动产,而用于质押的是容易移转的动产。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的作用在于控制质押财产,保证债权实现。
最后,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物的担保在于其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质权人取得质押财产、控制质押财产是为了质押财产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质权人使用、处分质押财产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因此,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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