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解除合同纠纷诉讼中出现的法律争议要点等问题

2024-05-07 14: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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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因2023的资质即将到期,故于2023年4月与乙公司签订《水利资质资质延续合同》,并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23200元。后2023年5月国家水利部出通知,甲公司的资质自动延期到2025年6月。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沟通解约事宜,微信上也多次催促乙公司退款,均未果,后提起诉讼。

  根据庭审节奏,法庭将争议焦点归纳为:1、案涉合同是因不可抗力而法定解除还是双方达成合意解除?2、合同解除,被告是否要承担退还定金的责任?

  庭前与当事人沟通,并归纳本案的代理意见为:1、因国家政策发生变更,出现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2、双方已经在微信上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3、对于定金的退还,原告主张全部退还,被告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未产生工作量。

  被告答辩意见为:一、根据案涉合同的3.4条的约定:若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乙方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或增加人员的;代理服务时间顺延。国家水利部的通知属于政策变更,合同的履行应当顺延。二、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苟某沟通退款事宜,但苟某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限,且被告的主要领导已经告知原告,合同继续履行。三、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则不应退还定金。且被告已经做了大量的审核、评估、筛选、整理等工作,合同没有解除,应当继续履行。

  法院裁判: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水利部之前已就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登记证书自动延期,2023 年 5 月水利部对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进行自动延期不属于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原告主张水利部发布上述公告构成不可抗力,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

  因苟某系案涉合同被告方的授权代理人,有权以被告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属职务代理,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工作人员倪某催要,倪某亦多次答应退款。综上,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双方之间签订的案涉合同已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考虑合同解除的原因等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案涉款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水利资质资质延续合同》于 2023年 6 月 12 日解除;二、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甲公司款项 1232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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