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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张购买了开放商在销售房产期间精装修用于展示的样板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板房购房补充协议、二手物品买卖协议(即样板房中陈列布置的家具物品)等,为此小张还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及二手物品款。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付样板房。然而,小张在办理收房查验过程中,发现样板房陈列的家具不是合同约定的实木材质,室内家具存在严重泡水损坏的情况,房屋的装修也因泡水受损,因此拒绝收房。开发商却表示,案涉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也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样板房购房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小张交付房屋。小张与开放商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及因房屋维修导致不能入住产生的租金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小张购买“样板房”的目的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购买“样板房”以及房屋内的全部陈设就是考虑房屋的整体装修装饰效果,而其在收房时发现案涉房屋因泡水导致墙壁、地板、房屋内物品存在大量问题,影响其正常居住使用,在未提供妥善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小张拒收案涉房屋并无不当,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院在综合考量双方合同履行程度、开发商的违约程度及小张实际损失等因素后,判决开发商向小张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及租房损失。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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