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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敏等
【案情摘要】
山东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系核查核录移动系统开发者,该系统主要用于采集人员、车辆等信息,进行重点人员核查比对,系统后端管理平台设有登录账户和口令,可以查看核查核录信息采集情况以及对终端设备进行授权管理。山东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上述登录账户、口令及用户权限为其商业秘密。2016年11月1日,山东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聘用陈某敏作为其软件工程师并签订保密协议。2018年9月3日,陈某敏与山东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入职山东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5月21日,曹县公安局与山东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身份证核录仪、核查核录软件模块、跨区域布控软件模块。公安部门核查核录电子证据显示,山东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核查核录系统管理平台及数据库注册信息中有3条(2019年3月5日、3月12日、4月3日)信息注册人为陈某敏。陈某敏认可山东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终端设备系由其安装测试。山东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陈某敏上述行为侵害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敏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核查核录移动系统终端设备需经系统后台授权后方可正常使用,而其管理平台及数据库的登录账户、口令及用户权限共同组成系统后台的访问控制技术措施,能够起到有效防护涉案核查核录系统专有权利不受侵害的作用,具有商业价值;上述登录账户、口令及用户权限作为访问控制技术措施,自身性质即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山东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技术开发及推广过程中分别与其员工及客户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上述登录账户、口令及用户权限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陈某敏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山东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害了山东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法院判决陈某敏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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