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租客发生安全事故房东不负责,这种免责条款有效吗?

2024-06-27 15:15:22

1704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一般由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起草租赁合同,个别出租人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往往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客发生任何人身安全事故房东不负责”,这样的条款明显有失公平。根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合同约定租客发生任何人身安全事故房东不负责,这种免责条款无效。

  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负有对房屋的管理义务,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承租人在出租屋内发生安全事故的,要看房东有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和注意等义务,且未履行义务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有,肯定要担责。

  律师补充: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