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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的认定标准是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根据法律规定,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的,一般为十级伤残。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十级伤残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一级。其认定标准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具体表现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在职工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中,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可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1.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
3. 全身瘢痕面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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