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属材料公司与某股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2024-08-14 1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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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5日,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某金属材料公司(小微企业)与某股份公司(IPO上市排队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因股份公司未继续接收货物并支付价款,金属材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合同价款2979837.12元及利息。诉讼中,金属材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依法查封股份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万元。金属材料公司提出其系小微企业,涉案金额回款对公司经营影响巨大,请求尽快裁判。股份公司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并称其系我国锂电工业窑炉烧结领域的龙头企业,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苏州市瞪羚企业等称号,目前正处于B轮投资及IPO上市关键期,希望尽快解封账户,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双方对产品质量存在争议,如果对产品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周期较长,费用大,于双方均不利。且案涉设备均系定制品,现已完工,采购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对双方损失均较大。某市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后,开辟绿色通道,主动靠前服务,加快办案节奏,及时组织双方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股份公司扣减部分货款金额,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调解方案。调解后,股份公司及时支付首期货款,金属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股份公司的查封措施。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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