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这样签,后续顺利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2024-08-15 17: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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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执行案子,被执行人是公司。

  法院网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大股东A,找到申请执行人,谈和解。

  A同意先代公司支付一笔钱,余款由公司分期履行。

  申请执行人也非常聪明,既然公司名下没钱,怎么能够指望公司后续给钱呢?

  于是,申请执行人要求A,加入到后续债务的履行中来。

  最后,A同意,如果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A自愿代公司承担剩余未付款项的支付责任。

  按照上述方案,各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达成协议当天,A付了第一笔钱,申请执行人也出具了收条。

  各方在法院做了执行笔录,确认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鉴于此,法院中止了该案的执行。

  不过,不出所料,被执行人(公司)后续根本没付款。

  于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申请,请求追加A为被执行人。

  我们知道,追加被执行人,必须具备法定事由。

  换言之,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明文的依据才行。

  本案刚好就有。

  这就是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

  按照该条规定,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据此,法院裁定,追加A为被执行人。

  该案启发我们,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要留个后手。

  如果被执行人本身没履行能力,就要让其找人来做个担保,或者找人加入到债务中来。

  这样操作,后续被执行人不付款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或者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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