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成年人饮酒溺亡,售酒超市、同饮者均应承担责任

2024-08-19 1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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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两原告全某军、曾某英夫妻系死者全某威的父母。被告周某良、全某芳夫妻系被告周某康的父母。

  周某康与死者全某威生前系同学,均满17周岁。

  2022年9月29日,全某威因感情遇到挫折约周某康喝酒聊天,大约晚上11点左右全某威与周某康在小区门口汇合,到某新乐超市购买了一箱啤酒,次日凌晨0点多共同到河边上一亭子处喝酒聊天一个多小时。

  两人各喝三瓶啤酒后,全某威提议下河泡水。

  当时全某威不会游泳,周某康会游泳。

  周某康提议先下水探水深,发现无法探到底后,此时全某威也已下水。由于两人均无法用脚踩到水底,同时发生呛水。

  周某康踩着全某威的腿撑了一下,漂到了岸边得以幸存。待周某康上岸后于凌晨3点10分报警求助,再看全某威已溺水消失。

  次日凌晨6时许经打捞尸体,确认全某威溺水身亡。

  两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周某康及其父母周某良、全某芳和某新乐超市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9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全某威约周某康饮酒后,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却下河泡水,应当预见和认识到下河泡水的危险性,却放任自身进入危险境地,故其自身对其溺水身亡的结果,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在各饮三瓶啤酒后,周某康明知全某威不会游泳未拒绝全某威下水的提议,对全某威溺水身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某新乐超市未履行法律禁止性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啤酒,对全某威的酒后下河泡水导致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所起的原因力大小,酌定被告周某良、全某芳对原告损失承担20%的责任,被告某新乐超市对原告损失承担2%的责任,其余责任由两原告自负。

  宣判后,被告周某康及其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而同学之间守望互助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本案系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侵害生命权过错责任的规定,对于死者放任自身进入危险境地导致溺水身亡认定其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对于死者好友未尽正面劝解和引导导致进入危险境地的行为以及商家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并划分过错责任。

  审理法院通过以案释法定分止争,并进一步倡导社会主体建立和谐友爱的互助关系,形成社会各界尽到审慎义务,同心同行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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