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虽然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但是同时也对于具有突破合同相对性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也作了明显的区分,而该突破合同相对性权利系建基在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目的,并明确表示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但是该答复发布于2016年8月24日,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出台时并未作出相应的适用指导,但是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定必须审慎适用。
具有突破合同相对性权利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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