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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某控股公司向某科技公司购买5台起重机。双方另行签订了运输代理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负责将货物从济南运至哈萨克斯坦,某控股公司预付了运费。因未按期发货,双方又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三方运输代理协议。由于某科技公司未依约足额支付20%预付款,某运输公司只装运了部分货物。后运价上涨,某控股公司自行支付剩余运费,全部货物运输得以顺利运完。某控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科技公司退还剩余未付运输费,承担运费上涨损失。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收到了某控股公司预付的委托运输费,应在扣除其向某运输公司支付的费用后,全部返还给某控股公司。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某科技公司负有依约尽职完成委托事务的义务。作为运输代理协议项下负有付款义务的主体,某科技公司未及时支付预付款是导致部分货物运输迟延并造成运输费用增加的原因,其对运费上涨给某控股公司造成的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运费差价损失。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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