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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这种关系,它是有自己的相对性的,谁欠你的钱,你就应当找谁去要。公司的债权人,就应当向公司要求偿还债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原则。
但是,如果公司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同时,公司或者是公司内部又存在着下面的这些情况,那公司的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公司按期偿还债务,还有可能要求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或者是相关联的公司和债务公司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说,公司的股东张三,对公司认缴了100万的出资,但是股东张三实缴的出资只有30万,那没有完成实缴出资的70万,不管张三对公司的出资到没到期,张三都有可能会被要求尽快的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了。
比如说,虽然股东张三已经完成了对公司认缴的出资,但是在张三完成出资之后,又把这笔钱抽逃出去了,股东张三是要在这笔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另外,帮助张三抽逃出资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都有可能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说,股东张三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利用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或者是,股东张三把公司的钱或者是财产拿到自己家了,或者是,把公司的钱或者是财产,用作了非公司的相关用途,并且不做财务记录的,遇到这种情况,股东张三是需要和公司一起,对公司的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比如说,股东张三利用他所控制的两家或者是两家以上的公司,他们相互勾连,腾挪辗转,帮助债务公司逃避债务的,遇到这种情况,参与逃避债务的其他公司,都要和债务公司一起,对债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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