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获利3万如何判刑?

2025-01-13 1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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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卖淫罪获利3万如何判刑?

  原创岳高杰

  2024年7月笔者接手一起介绍卖淫罪的案件,获利金额从46000元下降到31000元,经过两次开庭,前期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从三年到四年下降到一年一个月,在量刑建议下降后,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笔者也进行了罪轻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当事人非常满意,选择不上诉,目前判决书已经生效。一起刑事案件最终如何量刑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列举一二:

  一、介绍卖淫罪的相关量刑幅度。

  介绍卖淫罪规定在刑法的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介绍卖淫罪的量刑幅度有两种,分别为五年以下,以及情节严重五年以上。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何种情形属于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作出了具体规定,分别为:1、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2、介绍五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3、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因此首先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比对,如果有任何一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那么毫无疑问,基准刑最低就是五年。司法实务中最为常用的情节严重指标是介绍人数达到10人与获利金额达到5万元。当事人获利金额为3万元,单纯从这一个指标来看的话,没有达到情节严重,量刑肯定不会超过五年。

  二、非法获利金额对量刑的影响。

  笔者办理的那起介绍卖淫的案件,开始检察院指控的金额是46000元,不分主从犯,再有4000元量刑就会超过五年,因此单纯从数额上来说,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三到四年,并不属于非常严重。但我们经过全面分析侦查机关的审计报告,走访调查,发现确实有两笔不应该认定为属于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因此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该问题,引起了合议庭的重视。主审法官希望公诉人回去核实。

  承办检察官与办案民警做了沟通,办案民警确实进行了落实,经过调查取证,证明其中两笔共计15000元确实应该扣除,扣除后剩下31000元的违法所得。经过与检察官的深入沟通,同意改变量刑建议,并承诺只要量刑建议合适肯定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退出违法所得后同意量刑建议一年一个月,经过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均同意量刑建议。从此案可以看出,非法所得的数额对于量刑确实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于当事人提到的非法所得的具体数额进行统计,扣除不应该计算在内的数额。

  因为想要计算所有的违法所得,必须对每一笔的转账金额进行统计。有的是失足女孩留下属于自己的嫖资,剩余的钱款直接转给介绍卖淫者,有时会有统一的组织者,组织者统一再进行分配。因此在实务中对每一笔转账进行甄别会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举证责任在于控方。

  三、关于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

  对于已经取保候审的案件,很多当事人非常关心最后能否适用缓刑的问题。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均具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当事人只要过了缓刑考验期就不用再服刑,如果缓刑考验期再故意犯罪需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从笔者目前办理黄赌毒案件的经验来看,目前的司法政策仍然属于高压态势,打击力度极大。绝大部分地区不会主动适用缓刑,他们认为黄赌毒案件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并有违公序良俗,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因此,一般很难适用缓刑,这需要注意。在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努力降低刑期是明智之举。

  四、可能案件的证据不足,无法对当事人定罪处罚。

  介绍卖淫罪的案件一般会有上游犯罪,即组织卖淫人员,他们的刑罚处罚力度极大,一旦构成组织卖淫罪,起刑就是五年,情节严重十年起步。从笔者近年来办理的类似案件来看,一般是要先处理罪行严重人员,比如涉嫌组织卖淫的人员,上游犯罪经过查证属实后,甚至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后再对介绍卖淫人员进行处理,一般极少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除非一种情况,即证据严重不足,没有办法直接定案。

  当事人被取保候审笔者推断很有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没有办法主动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也许是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官经过全面研究证据材料以及提审当事人,发现证据不足,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侦查机关没有办法必须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想方设法变更为较轻的罪名。

  在刑事辩护中,努力将重罪名改变为轻罪名是较为常见的罪轻辩护手段。《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此条可以看出,发布招嫖信息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如果介绍成功一般是介绍卖淫罪。

  在实务中,有的行为人单纯进行招嫖信息的发布,对于嫖资并不进行分配,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到底是哪些发布的信息是行为人所为也找不到。因为法律重视证据,需要一一对应。在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行为人发布有招嫖信息的情况下,只能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该罪最高只有三年有期徒刑,实务中一般几个月。

  以上,是笔者根据办理案件的经验总结,由于一般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需要不断关注案件的进展,根据情况及时设计策略。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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