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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拖欠工资的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此项在原劳动部《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加付25%的标准提高到了50%——100%)。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拖欠工资用人单位要受到的处罚
(一)责令限期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二)支付差额+加付赔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还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可通过向公司邮寄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按工龄支付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绩效考核与工资的法律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用人单位扣20%工资作为绩效留年底考核计发,性质分析
实际上是将这部分工资视为年终绩效奖金的一种预扣。关键在于,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规定。若该绩效扣款属于合同明确约定,并且劳动者对此事先知情同意,同时公司在年底确实按时发放了扣留的部分,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这并不直接构成拖欠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报酬等条款,任何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调整,包括绩效考核及薪酬发放方式,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因此,如果公司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和时间,且此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做法可视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仍需注意,即使合同中或其它方式有相关约定,用人单位也不能滥用此约定,无故扣留或延迟发放绩效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就绩效考核标准、计算方法及发放流程保持透明,并确保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若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发放绩效工资,或在评价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透明的情况,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即使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年度发放绩效工资,如果扣留部分比例过高,仍可能对员工的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或者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都将被视为变相克扣和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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