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权限划分

2025-02-20 1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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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阻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继续犯罪,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逮捕的决定、批准权和执行权实行分离,避免自己决定、自己执行,失去对逮捕、羁押权的制约,是宪法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在这一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上,将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防止滥用职权,保证准确有效地决定和执行逮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一,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1.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逮捕的批准权。

  公安机关对于侦查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2.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情况。一是公安机关没有采取逮捕措施,在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采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情形变化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而需要逮捕的;二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需要逮捕的情况。

  (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情况。一是在审判阶段,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尚未逮捕的被告人认为应依法逮捕的,以及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后因为被告人违反规定等情形而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需要逮捕的;二是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为有逮捕必要的。

  第二,关于逮捕的执行权。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自己执行。

  无论是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还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将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文书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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