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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张某因资金紧缺向徐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阚某在张某姓名下方空白处签名,未注明身份。徐某向张某交付借款后,张某一直未偿还。2024年9月,徐某将张某、阚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30000元,阚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阚某辩称,张某借了徐某的钱,我只是个见证人。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阚某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性质该如何认定。本案中,根据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被告阚某仅仅在借条上签名,未表明其为保证人,借条内容上也不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表述,且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阚某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因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阚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由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300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签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保证人的身份需要在借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明示,或者通过其他事实可以推定其系保证人身份的,出借人方可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对于身份不明的第三人责任承担问题,该规定倾向于优先保护该第三人的利益,将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举证责任首先分配给出借人。法官在此提醒,借贷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也会有保证人、见证人等,保证人和见证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保证人需要对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担保责任,见证人只对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有证明的责任。因此,在出借人和借款人签署借条等债权凭证时,出借人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明确签名的身份,注明是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否则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明确推定身份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签名的第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保证责任将得不到支持。如作为见证人,在签名时要明确表明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签名捺印,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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