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借新还旧中,新贷与旧贷系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除非新旧贷担保人一致,同时需保护新贷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知情权,因此借新还旧对担保的效力的理解如下表:
关于借新还旧中对担保的效力,即是否简单以“新从新,旧从旧”的原则将新旧贷及其担保作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处理,司法实践观点曾一度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新贷与旧贷是同一法律关系,因为借新还旧实质上仅仅是旧贷借款期限通过新贷延长,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并没有消灭;【可参最高院(2008)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高院(2016)沪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
另一种观点认为新贷与旧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新贷与旧贷毕竟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两个不同合同,借款的履行也是两次行为,以新贷偿还旧贷债务后,旧贷消灭,旧贷担保作为旧贷的从债务,也随之消灭。【可参最高院(2013)执监字第67号、(2014)民提字第136号两份判决书】
随着司法实践不断发展,第二种观点逐渐成为主流,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57条即明确确认第二种观点,即“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另外,新贷担保人也并非当然需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与此密切相关的是新贷担保人知情权保护问题。此问题最早可追溯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及《关于借新还旧贷款中保证人责任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2号)两个复函,其中明确借新还旧中新贷保证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条件,是其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需明确知悉;担保法解释制定时,第39条吸纳了这两份复函的内容,并规定“新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例外情形无需证明新贷保证人对新贷偿还旧贷知情;而本次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在承继既有规则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将适用范围由保证人扩展到人保及物保,并明确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同时将新旧贷担保人不同的情形细化为“新旧贷担保人不同”、“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两种情形。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