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5-08-02 1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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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某电子公司女员工李某在年满50周岁后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某电子公司工作,某电子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案件经劳动仲裁后双方均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李某起诉请求某电子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某电子公司起诉请求不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03377.98元,未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李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已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电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李某遭受工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就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对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再次就业的一种补偿。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宜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均寿命提高,很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依靠劳动获取报酬以维持生活,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情形也较为普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发生后对劳动者再就业造成伤害的对价,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不符合再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故不宜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明确了超龄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便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厘清权利义务边界,有利于平衡劳企双方利益,促进就业市场有序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就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对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再次就业的一种补偿。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宜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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