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36次美容就免费,却在31次时无法预约?

2025-08-06 16: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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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0日,李某与纤某美容中心签订为期一年的《粉丝形象代言人——全年打造计划》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向纤某美容中心支付1.18万元抢购金,纤某美容中心提供36次美容服务,李某全年完成36次服务后可享全额退款,若李某违约则不予退款。

  此后,李某按约支付给纤某美容中心1.18万元,并陆续在纤某美容中心接受美容服务,截至2025年2月17日已累计31次。然而,还未等到完成36次服务享受全额退款优惠,2025年5月,李某却将纤某美容中心起诉至法院。

  李某表示,2025年2月17日之后,自己无法再继续预约后续服务,故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拒绝退款,仅同意将1.18万元款项转至原告的会员卡中。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全额退款。

  被告纤某美容中心辩称,原告在一年期限内仅实际使用了31次服务,未达合同约定的36次,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仅同意退还剩余5次的费用。另外,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还赠送过原告一次其他服务,如果解约原告应按市价支付费用,在退款中予以抵扣,抵扣后所剩无几。至于原告所称无法预约一事并不是事实,原告预约困难是由于门店客流量大、房间有限所致,而非被告故意为之。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案中,原告接受的服务是被告宣传的免费服务,不论是从哪个角度出发,原告都有积极履行合同的意愿。况且,原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已经接受了36次服务中的31次,没理由在即将满足退款条件之时故意不履行。另外,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原告确实多次向被告反映预约困难等情况。然即便在2025年2月,原告向被告反映无法预约之后,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积极予以处理预约问题,或督促原告在合同期限内积极履行合同。

  因此,人民法院认为,有理由相信原告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因为被告的原因所致。因被告原因导致退款条件不能成就,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按约向原告全额退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抢购金1.18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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