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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3年,郑某为其所有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3万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绝对免赔额为0。保险期间内,驾驶员黄某驾驶该车辆与案外人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郑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经鉴定,该货车损失金额为100700元。郑某据此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车损、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114500元。某保险公司辩称,公司承保的案涉货车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仅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超过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某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郑某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称承担70%的责任,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后,可向相对方予以追偿。法院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郑某保险金共计11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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