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公司合理调岗,公司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2025-08-14 14: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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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任师傅入职昆山市某机电公司,担任机床操作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达3日(含)或者1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日(含)或年度累计旷工达5日(含),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后因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对部分业务进行调整,将任师傅所在的生产线整体搬迁至同省镇江市工厂,配套生产人员需要同步迁移。公司就此向相关员工征求意见,任师傅表示不愿前往镇江市工作。

  2023年12月15日,公司发布公告,决定撤销昆山市工厂中含任师傅所在的机床班在内的部分班组,同时在保留的主机班组下新设“多功能组”,用于安置被撤销班组中不同意随迁至镇江市工厂的员工,其中包含任师傅。

  2023年12月20日至22日,公司多次向任师傅发送《按期到岗通知书》,催促其至新岗位报到,告知其新岗位仍为操作工,薪酬待遇不变;并提醒若不按时到岗,将按照旷工处理。任师傅则认为新岗位工作内容不同,自己难以胜任,同时质疑新设的多功能组实际并没有人员进行生产,只是公司为了裁员而虚设的部门,故坚持不接受调岗。沟通期间,任师傅仍留在撤销班组原工作地点进行上下班打卡。

  2023年12月26日,报经工会同意后,公司以任师傅连续旷工三日、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依照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任师傅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经劳动仲裁后,于2024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拥有用工自主权。若调岗行为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且未降低劳动者薪酬待遇、未明显恶化劳动条件或增加劳动强度,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对劳动者合理调岗的权限。

  本案中,某机电公司因生产经营布局调整,将任师傅原所在生产线转移至同省镇江市工厂,因任师傅不同意随迁,故将其调整至平行的主机班组下新设的多功能组,并承诺调整后待遇不变。新岗位工作内容为空调主机装配辅助工作,性质非特种作业、无需持证上岗,工作难度与内容变化并不大,故并不存在任师傅不能胜任的情形。

  关于任师傅提出的多功能组系虚设部门的意见,某机电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调入该组人员的后续任职、转岗或离职情况相关文件,从现有证据来看,公司并未侵害员工合法权利,亦不足以证明公司以调岗之名行裁员之实,故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某机电公司对任师傅做出的工作岗位调整属于用工自主权范围内的合理调整,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在公司多次通知、协商并明确告知拒不到岗将视为旷工的情况下,任师傅仍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其连续旷工行为已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书》相关约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故法院对任师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任师傅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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