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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个问题存在争议。实务中,确实有扣除的判例。个人倾向于认为,原则上不应当扣除!老公(女方也一样)“第三者”共同消费的部分,也应返还!
二、《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到没有发生该行为的状态,老公赠给“第三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都应返还!
三、在实务中,个人认为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案情来自主决定是否扣除。
四、相关案例:男方骗色(实则设局,多次,多人),与“第三者”闹蹦后(说难听的是“玩够了”),逼迫其配偶(女方比较软弱)提起诉讼,要回此前给“第三者”的钱财!在庭审中极其跋扈嚣张,最终法院将男方与“第三者”共同消费的部分予以扣除!也是在维护“公序良俗”的道义下,尽量平衡利益,也给这种坏种一个惩罚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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