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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指受要约人在对要约产生正当信赖之后,开始制造货物、获取原材料、为订立合同组织招投标、从事花费较大的计算、向供货人或分包人发出要约邀请、租赁储存空间、再售货物、订立运输合同、招聘其他工人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行为,如未邀请其他要约。也包括,在收到用人单位有关签订就业协议的短信通知后,劳动者与此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工厂拒绝其他人的要约,以预留产能;特定物的出卖人或出租人拒绝其他人的要约,以保留履行能力等。
“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中的“履行合同”,不宜限定为履行合同义务,也可包括为受领给付。例如,要约人意欲出租广告位,受要约人为运营广告位而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并向第三方支付保证金;要约人意欲出租土地用于建厂,受要约人开始筹备建厂事宜、购买设备并将原材料运至该地块上,随时准备生产。这些情形也构成“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但是,对市场上同类商品或服务进行价格调查,不属于“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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