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多人的事故责任的计算问题

2023-11-02 13: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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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多人事故的交强险责任计算

 

    司法解释已经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更多的是实际运算和程序操作的问题,其主要包括“多车造成一个损害”和“一车造成多个损害”两种情况,至于“多车造成多个损害”则属于“多车造成一个损害”的“运算加难版”。

 

      1.“多车造成一个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该情况,特别注意的是在有责和无责并存的情况下,需要区分有责交强险和无责交强险,以及交强险分项限额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计算的问题。

 

    2.“一车造成多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二)涉及多人事故的商业险和侵权责任的计算。

 

    类似于交强险,多人事故的商业险和侵权责任的计算也可以区分两种情况,关键问题在于计算出多起事故的赔偿总额,以及明确各个事故赔偿权利人的赔偿占比,其他问题与商业险一般计算并没有明显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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