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认定及救济

2023-11-07 10: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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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合意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一方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会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职责而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会通过各种名目的关系来替代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否定劳动关系会使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或者单方终结双方法律关系时变得肆无忌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全方位的保护。

 

      国家建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同时,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也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没有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事情就会相对简单。现实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争议往往是用人单位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引发的。此时,对劳动者而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证明双方实质上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上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劳动者为了避免有关争议,在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时应当及时进行督促并依法寻求救济。同时,劳动者应当培养最基本的证据意识,如果在双方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又否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及时保存有关证据,搜集好录取通知、入职通知、打卡记录、工作记录、工作证、工资确认表及工资发放记录等多种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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