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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语境下)是核定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前提,不做鉴定就拿不到对应工伤待遇(《条例》第42条:拒不接受鉴定的,停止享受待遇)。
流程五步
申请: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停工留薪期满,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需提交: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完整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身份证/社保卡。
受理:材料不完整→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完整→及时受理。
专家组鉴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3名或5名相关科别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必要时委托医疗机构辅助检查。
出结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伤情复杂可延长30日。作出后20日内送达职工、单位,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不服救济: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终局。
💡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满1年,职工/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变化的,可向市级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不服仍可走省级再次鉴定。
核心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21、22、23、25、26、27、28、29条(鉴定触发、等级划分、申请主体、60日时限、再次鉴定、回避、复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国家卫计委第21号令,2018修订)第7-17条(细化申请、受理、专家组、送达、复查全流程)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送达时限(改为15日)、电子告知等作了微调,申请时以当地劳鉴委现行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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