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不合理变更出资方式变相逃避出资义务,构成虚假出资

2023-11-10 13: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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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科技公司股东为丁某、马某,注册资本3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5年,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实缴500万元。2020年,张某向科技公司购买熔喷布设备并支付货款,后因设备未验收合格,张某起诉科技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法院于2021年判决支持张某诉讼请求。后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获清偿。该案判决作出后,科技公司召开股东会,将尚未缴纳的2500万元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变更为非专利技术出资,并登记为实缴出资。张某以丁某、马某在诉讼期间变更出资方式,虚假出资为由,要求丁某、马某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上述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报告存在明显瑕疵,且评估机构曾因评估报告批量造假被行政机关处罚。经释明后,股东拒绝重新评估。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股东在公司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时将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降低了财产价值流动性。且其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明显瑕疵,股东未能就技术权属移转、用于经营等情况提供基础证据,并拒绝重新评估。因此,科技公司股东变更出资方式,逃避货币出资义务,损害了张某的利益,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公司资本登记情况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股东采用非货币方式进行出资,应移转财产权属并证明非货币财产具有相应价值。本案中,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在公司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将出资方式由现金出资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并提供虚假或不实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造成注册资本已实缴的表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本案裁判对于规范股东出资行为、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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