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侵住宅无罪案例

2025-10-19 14: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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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虽然主观上明知是他人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客观上亦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但综观全案,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是在与自诉人曾某某的矛盾纠纷未得到解决,且自诉人曾某某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实施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意不深,侵入住宅后未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滞留时间不长,且经劝解后离开,尚未严重妨碍自诉人曾某某的居住安宁与生活安定,其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例索引(2016)湘1321刑初201号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借自诉人曾某某的摩托车去购买材料,尔后摩托车被盗,双方因摩托车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11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青树坪镇记云夜宵店吃东西,自诉人再次找到陈某某,要求赔偿摩托车,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展为肢体冲突。纠纷发生后,青树坪派出所出警处理,各方就陈某某受伤赔偿调解未果,11月6日晚上10点,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等人来到曾选红开办的车床加工厂店面,被告人陈某某用铁扳手将曾某某店面的卷闸门打坏,两被告人入内索要医药费,尔后青树坪派出所再次出警处理,经协调,自诉人支付了1000元给青树坪派出所干警,该款项转付给被告人陈某某后,11月7日凌晨1点左右两被告人离开。2014年12月26日,双峰县公安局作出了双公(青)决字【2014】第148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行为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虽然主观上明知是他人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客观上亦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但综观全案,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是在与自诉人曾某某的矛盾纠纷未得到解决,且自诉人曾某某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实施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意不深,侵入住宅后未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滞留时间不长,且经劝解后离开,尚未严重妨碍自诉人曾某某的居住安宁与生活安定,其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亦即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阳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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