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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微信、钉钉等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下班不下线”成为许多职场人的常态。这种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通过数字工具处理工作事务的现象,被称为“隐形加班”。它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峻挑战。那么,“隐形加班”在法律上能否被认定为加班?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
一、法律依据:认定加班的基石
认定“隐形加班”的核心,在于证明其符合法律关于“加班”的实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确立了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超出部分即可能构成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资的加班费。此处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安排”。
二、司法突破:“实质性劳动”标准的确立
传统加班认定强调“用人单位明确指令”和“在岗工作”,但司法实践已与时俱进。在备受关注的(2021)京03民终96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若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利用社交软件提供了实质性劳动,并周期性、固定性地占用了其休息时间,即便用人单位未作明确要求,也应认定为加班。
这一判决打破了形式主义的桎梏,将审查重点转向了“工作内容的实质性”与“休息时间被侵占的事实”,为“隐形加班”的认定开辟了路径。
三、维权建议:证据是关键
对于劳动者而言,成功主张“隐形加班”费,证据准备至关重要。应着重收集:
1.沟通记录:非工作时间内,上司或同事通过微信、邮件等安排任务、讨论工作的截图。
2.工作成果:在休息时间生成、提交的工作文件、报告等。
3.记录佐证:显示在特定时间点有通话、文件传输记录的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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