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不良行为干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4-07-27 14: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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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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