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租赁合同骗取他人车辆用于质押借款,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2025-12-13 09: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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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被告人苏某某、丁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预谋租赁车辆进行抵押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4年8月31日,苏某某从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广汽传祺M8商务车。当晚,苏某某、丁某某驾驶该租赁车辆到外地,将该车辆抵押给他人,扣除利息等相关费用后,二人实际获得30800元,后二人分赃。苏某某、丁某某将所得赃款部分用以偿还债务,其余用于生活开销。租车公司发现车辆被抵押后,于2024年9月11日以34500元价格从他人处将车赎回。经发改局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83333元。

  法院审理:被告人苏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车辆用于质押借款,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在案情节,被告人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之前所犯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 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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