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辽宁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主张时效起算
辽宁司法实践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时效起算分两套规则并行,关键看法院把它认定为“劳动报酬”还是“工伤保险待遇”。
一、认定为劳动报酬(主流有利口径)
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不受1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算1年。辽宁辽阳、沈阳部分裁判持此说,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具报酬属性,在职可随时主张,离职后1年内必须仲裁。
二、认定为工伤待遇(部分辽宁裁判口径)
不适用报酬特殊时效,按第27条第1款: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1年。辽宁法院有判例以“工伤发生日”“停工留薪期满”“单位明确少发当月工资支付日次日”为起算点,拖到几年后主张直接驳回。
三、中断与实操边界
无论哪种口径,曾催要、投诉、仲裁或单位承诺补发,依第27条第2款中断重算;不可抗力中止。辽宁律师实务提示:最稳做法是离职前持续书面主张,离职时把差额一并写入仲裁请求,锁定“终止日起1年”起算线,避开“知道侵权日起1年”的不利认定。
法条锚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普通1年(知道/应知侵权起);报酬拖欠在职不限、离职1年;可中断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停工留薪期内原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