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津贴、固定奖金)足额发放,仅发底薪属未足额支付。 差额主张时间分三层:
一、在职期间:单位按月少发即侵权持续。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1年时效限制,可随时主张补差。
二、离职后: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逾期且无中断/中止事由,仲裁委可拒支持。
三、起算点与中断:一般从“知道或应知权利受损”起算;若停工留薪期及伤残等级未定,多地司法实践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算1年。 期间曾向单位催要、投诉、仲裁或单位承诺补发,依第27条第2款时效中断重算;遇不可抗力则中止。
核心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12个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普通时效1年;存续期拖欠报酬不受限;终止后1年内提出;可中断、中止。
实操:先固定工伤认定书、停工留薪期证明、伤前12个月工资流水、实发记录;协商不成,离职者务必在离职1年内仲裁,在职者可随离任一并主张。注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不适用报酬特殊时效,按普通1年起算,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