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主张时效起算有哪些典型案例?

2026-08-25 1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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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法院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仲裁时效起算点未全省统一,核心分裂在“定性为劳动报酬→按终止日算”与“定性为工伤待遇→按知道侵权日算”。以下为具代表性案例:

  一、按“停工留薪期满 / 知道侵权日”起算(认定为工伤待遇)

  抚顺杨某案

  2021.3.30工伤,主张6个月停工留薪期,2024.6仲裁。法院:停工留薪期工资属工伤保险待遇,适用《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从知道或应知权利受损起算1年;即便扣减6个月,亦超时效,驳回差额。

  大连西岗法院(2018)辽0203民初5371号

  2013.10受伤,2017.6.1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满。法院:职工于鉴定结论作出时即知权利受损,时效自2017.6.1起算;怠于行使,起诉超期驳回。

  沈阳徐某某案

  2015.1.22工伤,2019.3仲裁。法院:停工留薪期工资属工伤待遇一种,自2015年受伤知权益受损起算1年,4年后主张超时效。

  沈阳焦煤张/杨某某案

  两次工伤分别于2011.2、2013.5停工留薪期满,返岗后继续在职但未主张;隔数年才仲裁。法院:期满即应知少发,时效分别自2011.3、2013.6起算1年,超期不保护。

  二、按“劳动关系终止日起1年”起算(认定为劳动报酬)

  沈阳某公司与张某甲案

  单位主张已发停工留薪工资但标准低,职工在职时未仲裁,离职后一并主张。法院:停工留薪期工资属“拖欠劳动报酬”,依第27条第4款,存续期不受限,终止后1年内提出即可;未超时效,差额补足。

  辽阳/本溪西马煤矿类案

  工伤医疗期单位发底薪,职工离职时主张差额。法院:工伤医疗期工资具劳动报酬属性,在职不限时,离职1年内仲裁支持。

  三、实务结论(辽宁省内怎么用)

  同一省两种口径并存:沈阳、辽阳部分中院倾向“报酬说→终止日算1年”;抚顺、大连西岗、部分沈阳基层倾向“待遇说→停工留薪期满或鉴定结论日算1年”。

  最稳操作:在职持续书面催要(中断时效);离职时把差额写进同一仲裁请求,锁定“终止日起1年”起算线。

  证据锚点:工伤认定书、停工留薪期确认书/诊断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前12个月工资流水、实发记录、催要微信/投诉回执。

  核心法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1、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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