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当事人“庭后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后法院又不组织质证违法吗

2026-08-25 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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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1:法官要求当事人就案件的某一事实在庭后几日内提供证据,当事人也按照法官的要求提供了该证据。法院如果未将这些 “庭后提供证据”组织质证,是否构成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观点是这样的:法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并非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举证,若该证据材料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对方当事人也未要求质证的,可以不再组织质证。

  常见问题2:当事人当庭申请一名或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未允许或者仅允许其中部分证人出庭作证,是否违法?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大体意思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应当得到法院准许,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未获法院未准许,则法院有权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

  民事裁定书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号:(2024)最高法民申6376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摘录)(2024)最高法民申6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冀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1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应予再审。理由是:……(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某1公司二审庭审后提交的10组补充证据应被认定为新证据且有正当理由。二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对某1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显然错误。某1公司庭后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应付工程款总额、已付工程款金额等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再审法院应认定某1公司提交的证据为新证据,并依据该证据对应付工程款数额、已付工程款数额进行重新认定及判决。(三)原审法院没有让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违法。

  某1公司法院提交了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孙某章、李某、樊某社出庭作证。开庭时,三个证人全部到场,二审法院仅让李某出庭作证,没有让在庭外的孙某章、樊某社出庭作证,明显程序违法且剥夺了某1公司的诉讼权利。……某2公司提交意见称,……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

  一、原审法院对某1公司和某2公司之间的应付工程款、已付工程款的认定是否准确;

  二、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对于第二个审查重点:

  (一)某1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对其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违法,结合本案实际,二审法院系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就庭审调查中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的在五日内提供。某1公司在该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并非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举证,且该证据材料经法庭审查不影响基本事实的认定,某2公司亦无要求质证,故不再组织质证并无不当。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某1公司再审提交的证据,某2公司不认同,客观上不能推翻二审查明的事实,对裁判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

  (二)某1公司主张二审法院仅允许到庭三名证人中的一人出庭作证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某1公司的当庭申请证人出庭未得到法庭准许,故二审未准许证人出庭并无不当。

  综上,某1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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