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责任本已消灭,但实践中常有债权人又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人法律意识淡薄,即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了。此类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又在债权人书面通知书上签字的性质如何中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主要的看是否能足以证明保证人有重新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因为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仅仅是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的签字行为,可以理解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否则保证人不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借款人不能如期还贷或无力偿还时,出借人提起诉讼的,可以二选一,仅起诉借款人或仅起诉保证人,也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