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的标准确定为“2年10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黄某并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2017年至2018年2年内,原告黄某以债权人身份多次反复对不特定对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提起大量民间借贷诉讼,原告黄某的借款行为具有借款反复性、经常性、对象不特定性、借款时间相对集中,借款利率高、签订借款合同趋于格式化等特征,应认定原告黄某为“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黄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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