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老吴与老王系多年好友。老王基于工作需要在广东省佛山市拟租赁一套一居室房屋。经过实地走访,老王看中了当地的一套一居室房屋,并与房东张某取得联系。
签约当天,老王因工作需要无法本人亲自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遂请托老吴帮忙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签订租房合同时,老吴以个人名义与张某签订了租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老吴明确告知张某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系老王并非自己,并将老王的身份信息和微信名片通过微信社交软件推送费张某。
不料,老王因工作原因仅居住了2个月,在未与房东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去屋空,亦未将房屋及时归还房东张某。房东张某催要租金无果,遂将老吴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老吴支付欠付租金及滞纳金。老吴辩称,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是老王并非自己,并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已告知房东张某,其不承担合同责任,故不同意房东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不一样的看“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老吴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老吴接受老王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房东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东张某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老吴与老王之间的代理关系,故该合同直接约束老王和房东张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三、温馨提示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关系。若无必要,建议人民群众不要随意作为受托人,更不要随意在合同上签字。必须作为受托人的情况,也应当在签合同当时明确告知第三人你系受托人的情况,并且将相关证据材料固定下来。否则,当第三人向受托人主张合同权益时,受托人将因无法充分举证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